兰州:黄河风情线景区内今起限制遛犬

时间:2015-04-20 08:4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记者刘有中 点击: 载入中...
  水车博览园至雷坛河桥为严禁遛犬区 携犬人违规将受罚

  大西北网4月20日讯
为了加强城市犬只管理工作,保护市民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黄河风情线的游览秩序和观光环境,进一步提升兰州市城市管理的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发布通告,在不同区域内,将禁止或限制市民、游客在黄河风情线景区内遛犬,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4月19日,在兰州市城管执法局记者了解到,即日起,黄河风情线景区内遛犬将分为严禁区和限制区,水车博览园至雷坛河桥为严禁遛犬区,全天禁止各类犬只进入该区域的游览道及河道内的健身步道;其它区域为限制遛犬区,在限制遛犬区内遛犬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黄河风情线景区。(二)在黄河风情线景区限制遛犬区内携带犬只的,应当束以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四)携犬人要严格管理所携犬只,严禁犬只进入景区内绿地和草坪。
  
  在此项规定执行过程中,大型犬、烈性犬的分类标准将参照兰州市农牧局、兰州市公安局制定的《兰州市烈性、大型犬分类标准》执行。
  
  处罚规定
  
  对在限制区内,不主动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所携犬只管理不严,造成犬只践踏毁坏绿地草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兰州市黄河风情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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