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网友聚会发生争执 未成年少年持刀致死一人致伤一人

时间:2015-04-15 09:25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樊丽 点击: 载入中...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1年

  大西北网4月15日讯
“朱某自幼丧父,4岁时母亲没了联系,家庭不幸让他性格孤僻且疏于管教,最终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未满18岁的朱某参加网友聚会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竟持刀致死一人致伤一人。昨日,兰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在分析了朱某的成长环境和犯罪原因后,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朱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参加网友聚会 未成年少年酿命案
  
  出生于1996年的朱某,户口所在地是甘肃省镇原县。2014年4月6日22时许,应网友邀请,朱某来到城关区一火吧参加网友聚会。期间,小赵与他人发生矛盾,朱某看不惯,打算殴打小赵,被他人劝开。在其他朋友的劝解下,朱某放话“要找人收拾小赵”后首先离开包厢,但他没打算真正离开,而是在火吧门口等候,当看到小赵等人下楼后,朱某上前与其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殴斗,朱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一通乱挥,将包括小赵在内的四人刺伤,其中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小赵受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该案在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认为,朱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期间持刀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朱某辩解,案发时对方对自己进行殴打,自己为了防卫才予以还击,应属于防卫过当。朱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朱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自幼缺少管教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
  
  昨日,兰州中院对朱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在分析了朱某的成长环境和犯罪原因后认为,朱某自幼丧父,4岁时母亲返乡后再也没了联系,朱某长期与爷爷奶奶居住,在成长的过程中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成长经历坎坷,性格孤僻疏于管教,加之心智发育较不成熟,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沾染社会不良风气,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法院认为,朱某法律意识淡薄,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针对朱某所说正当防卫,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本案中,双方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朱某扬言要收拾对方并离开包厢,且在火吧门口继续等候,可以认定朱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待对方从火吧出来后,双方互殴的局面已经形成,对方动手对其殴打的行为,朱某应当先行预见和感知,朱某也正是利用这种机会对小赵等人形成伤害。客观上,朱某在受到对方的殴打后,持刀乱挥,最终造成一人受伤一人死亡的后果,故小赵等人的行为仅是双方互殴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紧迫性,综合朱某的一系列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另外,根据法医鉴定,从朱某对死者实施捅刺时使用的工具、所受伤害的部位、力度分析,均证明朱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1年。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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