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退人员养老金每月增加111元

时间:2015-04-09 08:23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张文博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4月9日讯 日前,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83元。此外,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2014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83元。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此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全省各地将确保在4月底之前,将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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