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时间:2015-03-27 17:21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大西北网3月27日讯   今日,记者获悉《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具体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及条件。同时《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
  
  《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化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和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此外,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本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变更费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传承人享有传授、展示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享受传承人补助费;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扶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传承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居、建(构)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向公众开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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