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火锅时自添酒精烧伤同乡:顾客赔偿29.6万元 商家担责50%

时间:2015-03-13 09:0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吃火锅自添酒精烧伤同乡
  
  兰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顾客赔偿29.6万元商家担责50%
  
  大西北网3月13日讯
同乡几人围一起吃火锅,因酒精将要熄灭,服务员又迟迟未到,顾客叶某自己拿起酒精桶倾倒引发火苗四溅,致龚女士面部等多部位被烧伤。之后,龚女士将叶某和逸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城关区法院一审后作出宣判:由叶某向龚女士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9.6万元;逸彩公司对叶某向龚女士支付上述赔偿款项承担50%的补充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逸彩公司提起上诉。3月12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该案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凌晨,龚女士与朋友叶某等人到逸彩公司经营的“逸彩概念餐厅”吃火锅,该餐厅火锅使用酒精炉加热。在龚女士等人多次喊叫服务员添加酒精未果后,叶某从过道拿了装有酒精的色拉油桶,返回所在包厢向尚未熄灭的酒精炉添加酒精。不料火苗遇酒精后猛烈崩溅燃烧,将龚女士面颈躯干及双上肢火焰烧伤25%,入院治疗51天出院。龚女士住院治疗期间,叶某和逸彩公司向其支付了66848元的医疗费用,未支付其他赔偿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系第二被告叶某与龚女士一起在第一被告经营的餐厅时,第二被告擅自添加酒精,错误操作致龚女士被烧伤。叶某应当向龚女士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逸彩公司作为公共餐厅的经营人,在经营中未及时提供安全到位的服务,又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并随意置放易燃物是导致龚女士被烧伤的重要因素。逸彩公司应当向叶某承担侵权赔偿款额50%的补充责任。后经鉴定,此次事故给龚女士造成七级伤残,同时还对后续治疗费用作出了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龚女士向法院申请对其劳动能力所做的鉴定结论双方均无异议,故其要求支付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龚女士的三位被抚养人,依据法律规定,其子的生活费应按相关标准计算6年,其父应计算5年,其母应计算9年。
  
  据此,城关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逸彩公司不服,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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