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顾客打伤服务员赔钱获刑 后又被酒店起诉追偿医疗费

时间:2015-02-09 09:20来源:兰伟东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2月9日讯 酒店服务员遭顾客殴打致伤,顾客赔偿损失并获刑后又被酒店起诉追偿。1月13日,天水中院对外公布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酒店对工伤医疗费用享有追偿权,对其他费用均无追偿权。
  
  事件:打伤服务员酒店垫付医疗费后追偿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1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某酒店一楼接待大厅,王某因房费问题与前台服务员李某发生争吵。后王某对李某实施拳打脚踢,并抓住肩膀将其从一楼楼梯上摔倒在地板上,致李某右侧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李某伤情为九级伤残。2013年5月13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由王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31503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李某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查明:2013年10月,李某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期间,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酒店对王某尚未赔偿的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45000元一次性先行赔偿给李某;酒店给付赔偿款后,从李某处取得向王某追偿的权利。后酒店起诉王某追偿。
  
  一审:酒店是否享有追偿权是关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酒店是否享有对王某的追偿权。法院认定,酒店对工伤医疗费用享有追偿权,对其他费用均无追偿权。本案中,李某与被告王某所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王某前期已赔付过的医疗等费用再不赔偿,由王某再一次性赔偿李某损失三万元。由此可见,酒店垫付的医疗费8223.93元,未包含在上述款项中。李某在未获得酒店同意的情况下就医疗费部分与被告所达成的“被告前期已赔付过的医疗等费用再不赔偿”的协议不能对抗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对医疗费部分,酒店依法享有对王某的追偿权。对酒店的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法律规定,麦积区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某酒店给受害人李某垫付的医疗费用8223.9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酒店不服原审判决,遂向天水中院提起上诉。天水中院认为,李某在申请仲裁确认其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与酒店达成了赔偿协议。虽未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酒店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因此,在酒店未给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受伤的情况下,其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李某支付费用。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李某已与王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赔偿了李某的损失,李某放弃了再追究王某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故王某对李某的民事赔偿已经终结。虽然在李某与酒店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酒店取得向王某追偿的权利。但追偿权的行使需依据法律的授权,酒店向王某行使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的追偿权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天水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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