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7月8日讯:据中新网消息,7月7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日前二审裁定,多次容留他人卖淫的崔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元。
出生于1969年的崔某某,系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一家酒城业主,1998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3年,后刑满释放。2013年7月,其在段家滩路中段租赁场地经营酒城。其间,向酒城小姐郭某某、胡某某、薛某某等人提供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同年8月31日,崔某某再次向胡某某提供场所卖淫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定,崔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判后,崔某某不服,书面提出其于2013年7月承租酒城经营,8月底试营业,原判认定容留女子卖淫时间长达3年余,与其无关;收取的10元钱是收银员收取的啤酒钱。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卖淫人员在涉案场所卖淫时间长,与其经营时间短并不矛盾,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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