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区法院四日内依法审结三起醉驾案

时间:2014-05-14 09:44来源:中共庆阳市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西峰区法院四日内依法审结三起醉驾案
  
  大西北网5月14日讯 据中共庆阳市委网消息:近日,西峰区法院对三起醉酒驾驶案进行了集中宣判,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起醉酒驾驶案自5月5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5月8日被依法宣判仅用四天时间,充分体现了西峰区法院在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坚持“从重从快”和“轻刑快审”的工作原则。
  
  侥幸酒驾祸及他车
  
  2014年3月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大街与兰州路“十”字路口时,与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刮擦。经查,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70mg/100ml,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7日,被告人王某被西峰区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无证斗胆酒驾撞人赔偿又领刑
  
  2014年3月26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马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沿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幼儿园”门前路段,将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李某碰撞,造成王某脑震荡,李某头、面部受伤,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15mg/100ml,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赔偿王某、李某住院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2000余元。5月7日,被告人马某被西峰区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无证借车酒驾他人爱车遭殃己受伤
  
  2014年3月17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借来朋友王某的小型汽车并拉乘他人,沿庆阳市西峰区巴家咀路口由东向西行驶至4Km+300m处时,车辆驶出路面撞于路北电杆上,致车辆侧翻,电线横于路面,自己受伤。此时,另一车主白某驾驶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驶过该路面时,横于路面的电线又将白某车轮缠绕,再致白某车辆侧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35mg/100ml,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自己因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并赔偿城区供水总站专用通讯线路通讯杆被撞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支付朋友车辆修理费3595元;赔偿白某车辆损失费50000元。5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西峰区法院一审判处获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为严厉打击“醉驾”多发势头,体现“轻刑快审”工作原则,西峰区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中坚持“两个基本”,即把基本事实搞清楚、把基本证据搞扎实的同时,注重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以“快立快审快结”的工作节奏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效。
  
  法官提醒:醉驾很危险,侥幸心理要不得。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属于故意犯罪,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处经济惩罚外,可能还会影响个人就业,任职晋升、办理签证等诸多事宜。西峰区法院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对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等情形的犯罪,将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
  
  原文链接:http://qy.gansudaily.com.cn/system/2014/05/13/015009802.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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