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货车轮胎突爆28岁伤重获赔

时间:2014-03-11 08:4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雒焕素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11日讯,3月10日,记者自武威市凉州区相关部门了解到,2013年发生在古浪312国道的货车轮胎爆炸案,近日在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财保公司武威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吉光斌的死亡赔偿金及原告吉佳年的抚养费合计402945.39元。
  
  2013年2月4日9时,吉光斌(男,28岁)驾驶甘H·16729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G312国道2323KM+180M处时,发现车辆右后轮冒烟随即停车检查,在检查轮胎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造成吉光斌受伤,经古浪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右前臂及右手撕裂伤,于2013年2月4日在武威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2月4日,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第一支队双塔大队做出甘公交认字(2013)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因经济赔偿问题,2013年7月15日,吉光斌之子吉佳年及吉光斌之妻张玉芳,吉光斌的父母亲分别以原告的身份向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并把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石汽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简称财保武威分公司)推到了被告席上。
  
  法庭上,被告金石汽贸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错误,诉讼理由不符合事实,财保武威分公司在该起意外事故中无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当是轮胎经销商和厂家。被告财保武威分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保险合同纠纷的主体资格,死者吉光斌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本案中吉光斌的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并不包括驾驶员,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条款的约定。
  
  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其次,本案中的驾驶员吉光斌属于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并且该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据此,根据甘肃省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告财保公司武威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吉光斌的死亡赔偿金343138元,丧葬费19566元,误工费1688.10元、医药费1237.49元,合计365629.5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赔偿原告吉佳年抚养费37315.80元。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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