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迈出依法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第一步

时间:2021-01-19 09:15来源:大西北网-新华网 作者:陈 瑜 点击: 载入中...
    民法典迈出依法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第一步
 
 
 
    时隔18年,一起失窃案仍被多次提及。
 
 
    该案件之所以与众不同,因为这是全国首例“网上虚拟财产”案。原告丢的不是现实物品,而是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现金,在网络游戏中积累和购买的虚拟武器。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一个玩家盗走了。但原告找游戏运营商交涉时,运营商却拒绝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原告,原告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运营商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焦点集中在原告丢失的这些虚拟的东西到底算不算财产。
 
 
    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第三次庭审后,终于做出判决:由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
 
 
    其实,这并不是孤立事件。
 
 
    在网络游戏世界里,因虚拟物品引起的纠纷和争端时有耳闻,但之前公安机关在不明确这些账号、装备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情况下,往往不予立案。
 
 
    随着互联网与现实世界联系愈加紧密,虚拟财产的范围也逐渐扩大。除淘宝或支付宝这类与“钱”直接相关的平台账号,诸如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甚至存储在云端的数据,也具有了一定的财产属性。
 
 
    2019年,全国首例因合伙纠纷引发的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件二审落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微信公众号“重要意见”分割案,明确了微信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
 
 
    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作为信息发布平台,依靠其粉丝基础,已成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布商业广告的重要载体。一审法院从涉案公众号运营的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三方面详细论证了微信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合法有据。
 
 
    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该院首例比特币案。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该案中对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比特币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越来越多,应该如何依法保护虚拟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看来,该条款内容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它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依法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保护仍需改革和不断探索。
 
 
    比如,一些互联网平台长期利用“霸王条款”掣肘用户保护虚拟财产,司法实践尚存认定和质证难题。“用户账号所有权归本平台所有”“由于账号、密码等信息外借、泄露或者被他人盗用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类似的“霸王条款”大多具有“不可商议性”,将用户置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也为用户日后的维权制造了很大障碍。
 
 
    业内人士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平台的格式合同进行专项检查,将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内容向社会通报,并要求平台限期整改。
 
 
    与此同时,部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仍待进一步明确。
 
 
    以近年来兴起的虚拟货币为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涉及比特币的案件正在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从2014年的12份文书飙升至2019年的618份。
 
 
    按照工信部和原“一行三会”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当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某类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时,则此类虚拟财产在追索或继承时将难以受到法律保护。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日益增多,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促进虚拟财产保护。(记者 陈 瑜)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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