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12月2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据悉,《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福寿介绍,2002年《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近几年来,随着人口、土地和环境矛盾的凸显,城乡规划也存在重形式轻内涵重编制轻执行、城市特色保护不够、控详规划覆盖不全、城市设计理念不新、规划管控力度不大等问题。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的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有必要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来细化落实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的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
《条例》经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8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七章八十条。包括总则、规划的制定与修改、规划的实施、城市特色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第三条学习借鉴北京城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兰州市的规划定位进行了表述,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属于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的子规划,从国家层面对兰州城市发展的定位,从兰州是甘肃省的省会等方面对兰州规划作出定位。《条例》在第四章专门用一章五条的内容,对于城市特色保护涉及的市域保护、城市风貌保护、重点区域特色保护、城市旧区与新区、保护专项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针对兰州市城乡规划存在的旧城改造实施困难、规划动态评估缺失、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无法保障、代征公共用地、司法执法以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不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旧城改造、规划动态评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代征公共用地、司法执法配合、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等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还根据兰州新区、高新区和经济区规划的实际情况,对兰州新区的规划进行了规范,对高新区和经济区的规划进行了规范。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