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主委托他人出售房屋,却因价格不称心后悔,正当房主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时,房屋购买者将房主和代理人双双告上法庭。8月19日,记者获悉,这起纠纷有了法院判决——法院判令那份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主协助购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冯某于2008年6月与张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张某)以17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乙方(冯某),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后,甲方应将房屋的相关权证及钥匙交予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冯某于2008年8月底先行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并与张某约定剩余2万元待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再付款。次日,张某向冯某交付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钥匙以及水卡、电卡、燃气卡等,冯某不久后入住。然而自此之后,张某并没有配合冯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致使冯某始终没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既然购房款和房屋均已交付,为什么张某迟迟不肯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呢?在冯某的一再催促下,张某才道出了实情:原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某的亲戚,张某只是代理人,因房主对出让价格不满,所以不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某虽有心协助,但也无能为力。出于无奈,冯某只能将房主与张某诉至法院。
西固法院受理本案后,立刻向房主和张某了解情况。二人称,涉案房屋于2003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房主王某名下。后王某欲出售该房屋,便于2007年12月全权授权其姐夫张某代为处理卖房事宜。后张某与冯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王某却对张某与冯某商定的房屋交易价款不满,所以迟迟不肯配合冯某办理过户手续。现成为被告的王某还向法庭主张——张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其本人的意愿,请法院认定:其与第三人冯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张某接受王某的委托,代为处理卖房事宜,有王某亲笔写下的委托授权手续为证,且双方均予以承认,张某的代理权取得合法有效;张某取得代理权后与原告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又没有超出代理权限,代理行为合法有效;代理行为发生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张某与冯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王某产生法律效力。张某受王某委托,将涉案房屋售与冯某,冯某付清了购房款,张某向冯某交付了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冯某的合同目的所在,冯某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因涉案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王某名下,致冯某未能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王某应积极协助冯某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西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冯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王某协助冯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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