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试院公布4起考试警示案例

时间:2019-06-03 10:33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省考试院公布4起考试警示案例
 
  维护诚信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
 
   大西北网讯  5月30日,省教育考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诚信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中学要充分认识组织开展诚信警示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用实际行动大力营造诚信、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全力维护好高考秩序。并且公布了全省国家级考试警示教育案例,希望考生们知法、守法,诚实应考。
 
  ◆案例一:2014年英语四、六级泄题案:9人受审
 
  2014年英语四、六级考试期间,白某(在读研究生)、连某(研究生毕业)经预谋后,于2014年12月19日晚支付给郑某(研究生毕业)现金1.2万元,由郑某从担任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老师汪某处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2014年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试题。考试当日,在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考点,汪某将试题拿至卫生间,采用事先准备好的照相机拍照后,由李某(研究生毕业)将相机带出学校。之后,李某、曾某(研究生毕业)、郑某(研究生毕业)、刘某(本科毕业)、陈某(本科毕业)、滕某(本科毕业)向考生输送答案。当日下午15时许,公安人员在考场内查出组织作弊的白某及部分考生,下午16时许在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公寓抓获其他被告人及“枪手”,查获发射器3部、无线电接收设备76套、耳机11个以及SD卡1张(内存2014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全部6套试题中的4套)等作案工具。另查明,郑某退缴赃款8000元,公安机关查扣赃款41941元。
 
  庭审中,白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国家考试试题在启用后,已不属于国家秘密。白某开考后获取的试题不应认定为国家秘密,其行为属于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连某辩称其未组织、策划这次犯罪活动,只是参与其中,不应认定其为主犯。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白某、连某、李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以收买的方式获取国家秘密,利用无线电考试作弊器材帮助考生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白某、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曾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白某、连某、汪某、李某、曾某、郑某、刘某、陈某、滕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之刑罚。
 
  ◆案例二:2014年研究生统考甘肃36人违规破获3起电子设备作弊案
 
  2014年的首场全国性统考——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于1月6日结束。1月7日上午,省教育厅通报了此次我省研究生统考违纪情况,全省10个考点共发现违规考生36人。同时,对一起利用无线信号进行考试作弊案件进行回应。目前,涉案人员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审理当中。
 
  ◆案例三:兰州警方破获一起高考团伙组织作弊案
 
  2016年6月7日全国高考数学科目考试期间,文科数学试卷被拍成照片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公开传播,严重影响了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高考试题泄露事件也引起了教育部、公安部各级部门及领导的高度关注。
 
  兰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侦查排摸工作,锁定发帖人系兰州某高校2014级学生陈某。经询问试题来源和网传动机,陈某称其舍友王某在宿舍里通过手机软件群接收考试试题,制作并转发考试答案,陈某将试题索要发到互联网网站上。据警方深入侦查分析,该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涉嫌组织作弊的重大犯罪团伙。专案组连夜行动,逐一排查嫌疑人员,固定证据。很快,一个涉及兰州、定西两市的多名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2016年6月8日,在省公安厅、定西市和陇西县公安局的密切配合下,成功抓获正在文科综合考试中组织实施作弊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当场缴获其带入考场作弊的手机一部。当日下午,专案组抓获另一名重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证据面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对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晚,张某、李某即被带回兰州予以刑事拘留。经审讯,专案组进一步扩大战果,将参与组织作弊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杨某、郭某、王某、陈某和张某某抓获,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6年6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李某、郭某、杨某为提高考试成绩,共同预谋组织实施2016年高考考试作弊案。由李某负责建立组织考试作弊的“兄弟”手机软件群并担任群主,其余3人均加入该群,共同商议趁监考老师不备,用手机拍摄考试试卷上传至手机软件群,由张某找其朋友王某、陈某加入手机软件群,并负责做出答案上传至手机软件群抄袭。6月7日下午全国高考数学科目考试期间,张某趁监考老师不备,使用预先带入考场的手机拍摄数学试卷后上传至“兄弟”手机软件群,王某、陈某根据试题做出答案回传至该群。6月7日晚,因郭某所在考场监考较严,手机无法带入,张某、李某、郭某密谋,把张某的弟弟张某某叫来共同参与作案。6月8日上午文科综合考试进行期间,由郭某将试题答案做出写在纸条上,扔出窗外,事先混入考点藏匿的张某某捡到纸条,用手机将答案上传至“兄弟”手机软件群。案发后,为了掩盖罪行,李某将“兄弟”手机软件群解散。
 
  2017年2月份,经过4个多月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宣判,终于尘埃落定。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某、郭某、王某、陈某和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四:兰州水木艺校组群尝试作弊校长老师3人一审领刑
 
  2015年12月19日,原兰州水木艺考培训学校校长牛某、老师周某、胥某为扩大学校的影响力,建立名为“2016水木”的手机软件群让其学生加入,并授意群内学生在次日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美术与设计学)中用手机将考试试题发送至该手机软件群内,周某、牛某会在该手机软件群内发送画图步骤、答题注意事项、画作完成稿等内容。
 
  次日8时40分许,考生小王、小赵、小周在考试期间,用手机拍摄素描试题后将照片发送至“2016水木”手机软件群内,周某遂根据试题内容将画图步骤发至上述手机软件群内。9时许,考生小王的作弊行为被巡考人员发现,后考场负责人员依据手机软件群内人员名单查获多名考试作弊人员。
 
  兰州市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周某、胥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惩处。案发后,牛某、周某、胥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发现作弊行为后,省教育考试院对涉事考生进行了严肃处理: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取消当年普通高考资格,暂停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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