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日前,市人社局联合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出台了《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试行)》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的调解。
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可以到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依法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行业(商会、协会)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符合规定的调解范围的,应当征求另一方当事人调解意愿。愿意调解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请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对符合受理范围事项,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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