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
房企不得以提售价减房款限制购房人用公积金贷款
大西北网讯 3月6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即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以提高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不得因项目开发贷办理了土地抵押等原因强迫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得以“先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一年后可申请商转公贷款”等虚假承诺诱导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审批: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实施意见》提到,根据“保一限二禁三”的原则,优先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的贷款需求,适度支持二套房贷款需求,严禁发放三套及以上贷款;结合资金流动性状况,适时调整政策,保障对职工刚需购房的贷款支持。对资料完备并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申请,承诺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将说明理由。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将加强与各房产开发企业的沟通合作,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形象进度良好且能够落实贷款房产抵押登记的项目,予以备案准入,承诺项目备案准入审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
签署:办预售许可时房企须签署不损害购房人公积金利益《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销售商品房时,不以提高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这份《承诺书》,是今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须签署提交并在楼盘销售现场公示的重要文件。随后,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房产开发企业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合作申请。
另外,《实施意见》中还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因项目开发贷办理了土地抵押等原因强迫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得以“先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一年后可申请商转公贷款”等虚假承诺诱导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投诉:市民可拨打12329热线举报投诉损害公积金权益行为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拒绝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公积金中心将及时查处损害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将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通过公开曝光,暂停其项目的网上合同签约业务、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方式进行联合惩戒。同时,房产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的相关行为。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