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对《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
建议适时调整扩大火化区范围
大西北网讯 《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于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共六章二十九条,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正。10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在内容设置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总体上符合兰州实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我市实行火葬和土葬的区域,从区域面积来看,允许土葬的区域还是比较大的,从今天文明城镇建设的角度出发,需要适时调整火葬区的范围。
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报告建议将节地生态安葬理念贯穿始终,推广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式葬法。同时,从适应文明城镇建设要求角度出发,适时调整火化区范围,将红古区全区、兰州新区及高新区所辖的和平镇、定远镇、来紫堡镇纳入火化区范围。
报告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殡葬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办法》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当下殡葬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已将1997年7月11日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预备项目,建议待国家及我省新的殡葬管理法规修改后,对《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
■修改建议
加快推进城乡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报告建议,明确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和西固区建设殡仪服务中心。同时《办法》应在制度设计时注重向农村倾斜,对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的建设提供法律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城乡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此外,《办法》还应全面体现惠民的殡葬政策,将基本殡葬服务从适度普惠向全面普惠转型。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规范基本殡葬服务价格,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报告建议,《办法》应增加对社会殡仪代理服务单位及从事殡葬服务代理个人的监管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治丧、安葬服务具体要求。明确基本殡葬服务应由公益性服务单位承担,医疗机构太平间不得开展治丧治动。
明确遗体火化、安葬服务证明材料的要求,明确遗体存放期限和无人认领遗体(骨灰)处理方式,明确墓穴(格位)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等具体操作要求。规范基本殡葬服务价格,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加大文明治丧、生态安葬激励保障力度
报告建议,《办法》应明确我市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将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逐步纳入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内容,加大文明治丧、生态安葬激励保障力度,保障落实殡葬改革任务。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违背公序良俗的殡葬方式,提出目标清晰、可操作性强的具体禁止性要求,禁止在市内随意搭建灵棚办理丧事活动,规定所有丧事活动在殡仪馆服务场所办理。
制止非法占地、乱埋乱建和超面积建豪华墓穴
报告建议,《办法》应依据上位法修改情况调整部门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确定殡葬管理事业单位的执法地位,明确违规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行为由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同时,将医院太平间管理纳入《办法》规定进行监督,查处非法运尸车辆,堵住遗体非法外运。制止非法占地、乱埋乱建和超面积建豪华墓穴,降低占地安葬面积和比例。建议提高罚款数额,加大《办法》对殡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形成有效震慑。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