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今年1月1日起分三种方式调整确保8月底前发放到位
大西北网讯 7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出炉,并已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于7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291号),明确调整标准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三种方式;同时提出要求,确保在8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A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完全失地农民(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完全失地农民)等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
B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五七工、家属工”、完全失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以2016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16年同类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1%。
三、倾斜调整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完全失地农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元;再对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的上述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4元、8元和12元。
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划分,省内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7号)划分的类别为准,省外以当地的类区划分为准。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原则上以退休时参保单位所在地为准。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463元的,调整到2463元。
2016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先按国家公布的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8.31%)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再按本通知要求调整。
C发放落实要求
《通知》要求,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养老金支付渠道发放落实,确保在8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起本地区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对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及时补充调整,确保信息资料完整、准确。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