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经适房剩余房源不得擅自向未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出售

时间:2016-10-20 16:0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小燕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今后,企业单位集资建设的经适房不得擅自向未取得《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出售。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规范销售程序,杜绝违规行为,兰州市进一步加强经适房管理工作。


  严格销售范围。根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供应。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开配售范围,统一政策,公开房源,统一组织向已取得《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的家庭配售,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本辖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进行核查。近郊四区企业职工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满足拆迁安置和本企业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后的剩余房源,交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面向全市取得《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统一公开配售。企业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向未取得《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出售。


  严格销售政策。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按照分管权限申请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报价审批手续。未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在未取得项目销(预)售许可手续前提下,不得擅自进行销售,也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售房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直接组织集资建房,应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严格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费用外擅自收取其它费用。


  规范销售程序。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企业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单位申报、公示信息、逐级审核、会议审定的程序实施。面向社会公开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是经市、区、街道三级审查、两级公示后符合条件并已核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近郊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布的房源配售信息和申购家庭登记情况,组织公开电脑摇号并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申购家庭按摇号确定的顺序现场选房,未选定住房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通过严格规范的销售程序,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阳光、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职责,对违规向社会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其立即整改;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和房源销售分配;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的程序和要求规范销售工作;对违规确认购房资格和对不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规定、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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