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保险加紧“补短板”

时间:2016-07-12 07:29来源:大西北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入汛以来,长江中下游等地险情不断。截至目前,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已造成超3000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00亿元人民币……面对灾情,公众一方面关注救灾进展,另一方面积极加入关于巨灾保险的话题讨论。专家指出,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发展巨灾保险的任务很紧迫。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与国际发达保险市场相比仍有不少差距,我们需要认清现状并加快改善这一局面。

  1 首款巨灾险“落地”

  7月1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在全国开始销售,标志着我国首款巨灾险正式推出。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指出,优先开展地震巨灾保险是考虑到地震分布广、灾害损失大,根据前期调研,80%多的调查者都选择了地震作为巨灾保险的优先考虑。

  “首款巨灾保险产品的诞生对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具有‘破冰’的意义,相比于前期的局部试点,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其对后期巨灾保险发展有很好的引导作用,也将有利于改变我国依靠政府救助应对巨灾的现状,逐步在我国真正实现多主体、多渠道的救灾模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保监会介绍,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设计在保障对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条款费率及保险理赔等5大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如保险金额,城乡区别实施,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分别为5万元、2万元,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保险理赔则根据破坏等级分3档理赔。

  在具体运行中,为了提高承保能力,由45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将共同参与损失分担,并基于“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原则,设定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

  2 2017年前完成立法

  对于地震巨灾保险的下一步发展,中国地震局震防司司长孙福梁认为,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应由基本法律予以确立,后期要加快立法,在立法中明确政府、保险公司等各方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地震巨灾保险的实际操作。

  从全球范围来看,推动巨灾保险立法是一项基本工作。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多国都在保险法规中明确了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将各方权利义务以法律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如美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先后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洪水灾害防御法》两部涉及洪水巨灾保险的立法。

  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在加紧落实巨灾保险立法工作。何浩指出,我国争取在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在2017年-2020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并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到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中。

  3 根据国情借鉴先进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国际发达保险市场相比仍有差距。根据民政部数据,近8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4万亿元,但后期的保险赔款所占比例却一直很低。以汶川地震为例,其直接经济损失为8451亿元,保险赔款为20多亿元,占比仅为0.2%左右。而在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

  “虽有差距,但我们不能操之过急,还要根据我国国情稳步推进。后期应不断总结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王国军说,从国际经验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是普遍性难题,在模式选择、偿付能力、基金归集、责任限额、定价模式等方面均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应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进一步建设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基于国情推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表示,以美国巨灾保险为例,其对中国最大的启示应该是多层次的风险分担,美国巨灾保险充分运用了分保、再保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政府参与兜底。

  “国际上先进的前端风险管理也值得我们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方面往往会做好前期研究、防范工作,进而尽量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我国保险行业应多学习这方面经验,不断做好巨灾风险管理工作。”王国军说。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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