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溺亡 父亲奔走16年讨见义勇为称号

时间:2016-05-17 07:09来源:大西北网-新京报 作者:王煜 王春晓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每当江苏句容的农民江志根出现在村里,总会有乡邻跑过来问:“荣誉证书办下来了吗?”

  早几年,江志根会昂起头,一脸自信地说:“快了,快了!”而现在,当再听到这个问题时,他往往沉默,兀自低头赶路。

  2000年5月7日,江志根时年12岁的独子江伟华在村里一个水塘中,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因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尚属少年儿童”,因此对其“仅进行抚恤奖励,不另发荣誉证书”。

  为了儿子的一纸荣誉证书,如今年近六旬的江志根奔走了16年。他说,儿子既然救了人,就应该有个“名分”。今年5月13日,他以“未颁发荣誉证书”为由,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将句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5月1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作为被告代表出庭应诉。

  12岁独子救人溺亡

  16年后,当江志根再次回忆起那个下午时,依然清晰如昨。

  那是2000年五一长假的最后一天。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农民江志根早早出门,去往邻近的南京市溧水县,想找一份零工补贴家用。

  转了一天,一无所获的他,不得不在下午返回了村里。

  刚进村,江志根就感觉气氛有些不对劲——不少村民对他指指点点。“有个熟人跑过来跟我说,你儿子淹死了,人在窑厂那边的水塘呢!”

  江志根告诉新京报记者,听到这话后,自己“一下子什么也不知道了”,拔腿就往水塘跑。在水塘岸边的空地上,他看到了刚刚打捞上来,已经没有呼吸的独子江伟华。

  周围村民告诉他,当天下午,几个村里的孩子在水塘附近玩耍,其中一个孩子不慎落水。听到呼救后,原本在300米外钓龙虾的江伟华赶了过来,跳下水塘。将落水同伴托上岸后,体力不支的他,在同伴眼前一点点下沉,留下一串气泡。

  抚恤金到了名分没到

  随着儿子一起离开的,还有江志根原本平静的生活。

  2002年3月26日,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文件形式,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伴随着这一认定结果的,还有合计15万元的抚恤政策。

  但,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证书”,却迟迟没有到来。

  新京报记者看到,在一份由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会议纪要”中,相关部门一致认为,由于江伟华救人时系未成年人,“思维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果监护不到位,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进行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

  “既然认定了见义勇为,为什么不给发证书呢?”江志根想不通。为了这一纸证书,他奔走了16年。

  未聘请律师告政府

  这些年,他去过句容、镇江、江苏各级民政、公安机关申诉。江志根把儿子的一张照片揣在身边,不时拿出来看看。“没有证书,就不能证明儿子是见义勇为。”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执念,十几年间,他没有再要孩子。年近六十的他,辞掉了工作,一心为了儿子的名分奔走。

  2016年,江志根以“未颁发荣誉证书”为由,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将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5月1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作为被告代表出庭应诉。

  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与陈述后,法庭表示,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日宣判。

  ■ 对话

  “钱对我没有用 就要一个名分”

  新京报:为了这张证书,你都做过什么?

  江志根:我去过句容,镇江,去过南京,还去过北京找律师。我把工作辞了,到处托人,就想帮我儿子把这个称号要过来。

  新京报:这十几年是怎么过来的?

  江志根:家里有一点地,粮食和蔬菜都是自己种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消费。我老婆在常州做保姆,包吃住,工资正好够我当路费。

  新京报:没想过再要一个孩子?

  江志根:没有,儿子的事情没办完,考虑不到这些。我觉得我没把事办好,对不起儿子在天之灵。

  新京报:为什么会觉得对不起儿子?

  江志根:我觉得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我儿子做了好事,政府也承认了,要一个表彰很容易。这么多年我都没有做好,让儿子一直没法安息,我觉得很对不起他。

  新京报:村里人怎么看待你的行为?

  江志根:不理解的人多了,我知道有不少人在背后说我傻,笑话我。还有人跟我说,钱拿到就行了,其他的都没有意义——钱对我来说有什么用?我就要一个名分。

  新京报:为什么会执着于一张证书?

  江志根:在我看来,没有证书,就说明政府对我儿子的行为没有一个认可。这不是一张纸的问题,是我儿子死得值不值的问题。

  ■ 追问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该表彰?

  认定

  少数省份明确鼓励成年人“见义勇为”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多个省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条例中,均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可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不过,在湖南省和江西省的相关条例中,有“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的表述,但这是少数出现“成年人”字样的省份。而四川省则规定,见义勇为的在校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至于“在校学生”是否需要满足成年的要求,当地条例并未提及。

  中华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就目前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原则上是“不鼓励、不提倡”,但是当涉及具体案例时,“会具体分析对可以表彰的才会表彰。”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来说,“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荣誉授予,均由各地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只提供业务指导。

  表彰

  江苏一溺亡少年获“见义勇为”称号

  新京报记者整理公开报道后发现,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各地态度并不一致。此前,辽宁等地也曾出现过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获表彰的事件。而即便同样在江苏省内,对这一称号的认定,也存在着多重标准。

  去年10月,13岁的江苏徐州少年李明宇(化名)为救呛水的同伴溺水身亡。家人希望能为其申请到“见义勇为”称号。为此,李明宇所在的铜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多次请示省市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授予”。上级部门拒绝授予的理由,正是因为李明宇救人时尚属未成年,不应予以表彰。

  与之截然相反的案例,同样出现在江苏省内。2002年,江苏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落水同伴溺亡,被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在当地获得大量宣传。2003年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更是追认其为“革命烈士”。

  态度

  网友表态不一,律师称不鼓励“献身”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不少网友在对江志根报以同情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同观点。一些网友表示,对于主管部门来说,一纸证书并非难事,但是如果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作出肯定表态,可能会造成效仿,最终无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北京律师张新年告诉新京报记者,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来说,国家应该保护未成年人,不鼓励其承担超出自身能力的社会责任,更不鼓励献身。“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从早年间的大力宣传,到现在的不表彰,本身是一个社会走向文明的体现。”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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