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仍是处在发奋图强的时代,收入流动秩序就是要让人们能靠勤劳工作,提高人力资本、积累家庭财富来提升家庭收入。通过深化改革劳动力市场,清理阻碍收入纵向流动的各种制度障碍,激励人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积极进取,并通过再分配将收入差距控制在适度范围。
●初次分配阶段是收入差距产生的源头。初次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尊重和鼓励公平的收入差距。因市场竞争所致的收入差距有助于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时也合乎公平原则。
●从居民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建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根据效率原则配置劳动力资源,鼓励劳动力自由流动,不仅能够促进效率的提高,而且能够消除不公平的收入差距。
“十二五”以来,中国的宏观分配格局有所改善。但拉大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很多体制性和机制性的因素并没有被完全消除,需要在“十三五”期间下大力气克服,从而为建立一个有稳定预期的收入流动秩序和收入分配趋向公平的体制机制,为向“橄榄型”的社会过渡。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收入差距的高企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发育不成熟和改革措施不到位所致。初次分配是收入差距和收入流动混乱的根源,“十三五”期间,在初次分配环节缩小收入差距应该成为收入分配的调控重点。再分配政策是初次分配的有益补充,要充分发挥再分配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再分配政策的成本和收益必须予以综合评估,尽量减少再分配对效率的过多伤害。中国仍是处在发奋图强的时代,收入流动秩序就是要让人们能靠勤劳工作,提高人力资本、积累家庭财富来提升家庭收入。通过深化改革劳动力市场,清理阻碍收入纵向流动的各种制度障碍,激励人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积极进取,并通过再分配将收入差距控制在适度范围。
“十二五”期间收入分配调控初见成效
宏观分配格局得到改善,居民收入差距有所缩小。由于初次收入分配出现了不利于劳动者的趋势,因此也导致普通劳动者难以参与对经济增长成果的分享。为改善宏观分配格局,“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统计数据表明,“十二五”以来,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逐渐得到提高。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则在2012年有了大幅提高。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收入分配呈现出平均化的特点。世界银行的估计表明,1982年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仅为0.3。此后,从1988年至2007年间收入差距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基尼系数从2008年开始连续6年有所回落,2013年基尼系数降低为0.473。基尼系数在最近几年的持续下降趋势,似乎印证了库茨涅兹“倒U型”拐点的到来,但最近几年基尼系数的降低是否就一定预示收入差距会在今后得到持续缩小,还需要进一步的追踪与研究,政策制定者不能对收入差距问题掉以轻心。
从居民收入分配的结构来看,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居民收入分配的突出问题。“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从现有的统计资料看,这些政策目标已经得到初步实现。“十二五”以来,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都得到了抑制。
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
“十二五”时期收入分配调控初见成效,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阻碍了收入差距的进一步缩小,需要在“十三五”时期着力加以解决。
(一)初次分配体制仍需进一步改革
初次分配阶段是收入差距产生的源头。初次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尊重和鼓励公平的收入差距。收入差距既包括公平的收入差距,也包括不公平的收入差距。如果社会经济主体都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报酬,而且所获得的报酬与贡献相一致,由此产生的收入差距就是公平的收入差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回报率不断提高,但由于个人在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方面存在种种差异,因此在初次分配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收入差距。因市场竞争所致的收入差距有助于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时也合乎公平原则。
不公平的收入差距是指部分社会经济主体通过垄断、腐败、寻租、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攫取经济利益而导致的收入差距。不公平的收入差距使得人们的努力与回报不相一致,而公平的收入差距能够发挥对经济主体的激励作用,引导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经济利益。公平的收入差距合乎效率准则。只要公平的收入差距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就有助于激发人们的积极性。而不公平的收入差距破坏了市场秩序、竞争规则和法律制度,损害了正常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主体的利益,既缺乏效率,也有损公平。
在初次分配阶段,收入差距应是市场竞争结果的最终体现。由于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因而部分收入差距不具公平性。
(二)收入流动机制尚未理顺
过程公平并不一定就能导致最终分配结果的公平。因为人们在教育、个人禀赋、家庭经济资源等方面往往有所不同,在起点上就存在差异。即使分配环节的过程公平能够得到保证,起点差异仍会导致分配结果的不公平性。确保起点的公平,不仅能促进最终分配结果的公平,而且能够促使经济主体充分参与市场竞争,进而促进效率的提高。人们在教育上的差异并不都是公平的,家庭经济条件、当地的教育供给、父母亲对教育的重视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人们有着不同的教育状况。教育的不公平无疑是起点的不公平,尽管教育参与分配的过程呈现出公平性,但分配的结果公平并不一定就能得到保证。
我国初次分配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在数值上与OECD国家相差不大。但OECD国家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政策,使得可支配收入的分配不平等程度大为降低。相比之下,我国的再分配政策的收入分配调节效果还有待提高。优化再分配政策,无疑可以起到缩小我国收入差距的作用。然而,再分配政策不可避免会涉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并增加行政成本,一些再分配政策可能会扭曲市场运行,损害经济效率。
应该看到的是,OECD国家的市场发育较为完善,所形成的收入差距大部分为公平的收入差距。相比之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收入分配秩序尚未完全理顺,因垄断、寻租、腐败等因素而产生的不公平的收入差距在总体收入差距中的份额仍不可忽视。
调节收入差距的政策建议
1、规范生产要素市场和商品市场,培育市场运行秩序,消除不公平的收入差距
建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根据效率原则配置劳动力资源。劳动收入是大多数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从宏观分配格局的角度看,扩大就业、深化工资制度改革、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根本举措。从居民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建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根据效率原则配置劳动力资源,鼓励劳动力自由流动,不仅能够促进效率的提高,而且能够消除不公平的收入差距。
治理资源类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乱象。目前土地、矿山等资源类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较为混乱。尽管土地、矿山等资源类生产要素名义上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但实际上被少数人采用巧取豪夺的方式占有。资源类生产要素所产生的巨额收入流本应由全民或集体共享,但事实上进入到少数人手里,极大地扩大了收入差距。
改善金融服务,缓解民营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乃至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但相比国有企业和大企业而言,民营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面临着不少制度性歧视,融资困难即是一例。“十三五”时期要加快金融部门改革,疏通民营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以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进而产生对扩大就业和缩小收入差距的推动作用。
设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促进低工资群体的工资收入增长。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必须重视最低工资政策的执行,强化劳动监测。“十三五”时期需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企业盈利情况和劳动力市场状况,设定适宜的最低工资标准。
2、建立收入流动公平机制已有的收入分配政策基本是基于静态或比较静态意义上的收入分配状况而做出的,缺乏对动态收入变动的政策考量
合理的收入流动性能够降低长期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也能促进机会的公平分配,因而能够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然而,收入流动性的提高也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增大和收入波动性的扩大,从而会导致社会福利的减少,收入流动性应控制在适度范围。
“十三五”时期应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代内收入流动性,改善收入的动态分配。扩大公共教育开支、促进劳动力市场发育、通过遗产税等再分配手段降低父母亲经济条件对子女收入的影响,能够提高代际收入流动性。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优化经济增长果实在退休人员和就业人员之间的分配。
3、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医疗体制改革,确保起点的公平
赋予社会成员平等地接受教育和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可以使得社会成员充分积累人力资本,确保起点的公平。当前,我国的义务教育已经得到全面普及,但学前教育尚未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学前教育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较大。由于学前教育阶段是缩小能力差异的黄金时期,因此“十三五”时期应大力加强对农村以及落后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建设,促进农村和落后地区幼儿的早期智力发育。
在医疗卫生方面,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纠正医院改革的过度市场化倾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在政策重点上,“十三五”时期应采取措施改善贫困地区儿童的营养状况,增强对贫困家庭孕妇与婴幼儿的卫生干预力度,满足贫困儿童的早期发展需求。
4、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
研究表明,我国的再分配政策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极为有限,对某些群体而言,再分配政策甚至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扩大。考虑到城市居民享受的社会福利要远多于农村居民,因此,再分配政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是逆向的。对全国居民收入差距而言,再分配政策所起到的调节作用可能极为有限。“十三五”时期,需要优化再分配政策,挖掘再分配政策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优化税制结构、加强税收征管。“十三五”期间应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此外,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相对有限,需要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十三五”期间,要继续推动社保的一体化,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社保在地区之间的转续衔接。继续发挥低保的兜底作用。“十三五”期间应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通过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以缓解其低保资金不足的压力。再次,在低保实施过程中,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系统,扩大居民在核定低保对象过程的参与力度,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低保的瞄准误差。最后,目前低保资格受到户籍的限制,只有当地户籍人口才能申请低保。在城乡一体化和人口流动频繁的背景下,应打破低保政策在户籍制度上的限制。
(邓曲恒 张平 孙婧芳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