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不是虚假广告的“法外之地”

时间:2015-09-28 22:24来源:大西北网-广州日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CFP供图

  新《广告法》实施后,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可能被罚100万的消息,近段时间来在社交媒体上不断刷屏。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首次公开回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要严格把关,在私人朋友圈里用户发现了虚假违法广告,也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转发虚假违法广告,是否罚款则要看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等具体情况。

  微信朋友圈渐渐沦为“广告圈”,确实给很多人造成了困扰。尤其是不少夸大宣传的违法小广告,虽然明知可能让人上当受骗,但由于“圈”里都是熟人,卖东西、发广告的也都是朋友,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公开举报,甚至还被“友情所迫”转发传播。长期以来,对于朋友圈的诸多虚假广告,监管力量难于渗透,依靠道德自律也很难见效。眼下朋友圈已成为虚假小广告的重灾区,夸张渲染、不实宣传的广告“坑”了一批朋友。正因为此,新《广告法》将朋友圈广告纳入监管范围,不仅打击始作俑者广告主,连转发广告的用户也要作为“广告发布者”一并承担责任,最高可被罚款100万元。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重典治乱”,能否一扫朋友圈广告诸多乱象,备受期待。

  当然,与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常见的广告形式相比,朋友圈广告的制作方式、发布渠道、影响人群都有很大不同,如何将新《广告法》落实在执法实践中,还需要且行且观察。比如针对社交媒体特有的“转发广告”现象,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表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朋友圈也不必人人自危,转发广告要被连带处罚,一来是要被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只要是正当合法的广告,转发传播并不违法;二来还要对转发行为采取责罚相适应原则,新《广告法》中也有前置条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换言之,如能认定转发广告时不知其为虚假广告,也不以盈利为目的,那么转发者所负责任可能相当有限。

  需要强调的是,要针对朋友圈违法广告摸索出合理的执法尺度,必须建立在执法实践不断深入的基础之上。换句话说,首先要具备查处朋友圈违法广告的能力,在实践中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才能谈得上如何制定刑罚的后续问题。而眼下,针对朋友圈广告执法,尤其是非经公众号等公开渠道、经私人朋友圈等私密渠道传播的广告如何规范,仍然是一大难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呼吁运营商负起责任,不仅要对朋友圈广告进行技术性监督,还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营造出一个便于执法的网络环境。比方说,眼下相当一部分微商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甚至连地址、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都不完善,一旦要追究虚假广告责任非常困难。对此,运营商应提高微商注册登记门槛,探索推动实名认证等保障手段。另一方面,依然要调动广大网友的积极性。朋友圈里虚假广告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朋友们自己。一旦发现违法广告,网友也要有积极举报的意识,主动留存证据,让违法广告无处可逃。

  新《广告法》重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朋友圈亦不例外。它虽然是虚拟的网络空间,但虚拟并不意味着道德和法治的真空。以法律刚性守护朋友圈的诚信,让朋友圈不再坑朋友。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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