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通报3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时间:2015-04-13 16:31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金振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通报了3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


  庆阳市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9月6日,庆阳福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段振孝带领12名工人乘坐李世存驾驶的甘M25656号自卸三轮汽车从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住地向七里沟方向沿通村油路行驶,其中部分人员去七里沟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补种树苗,一部分去环县县城。7时29分,车辆由北向南经过环县环城镇环城至城东塬通村公路0公里加450米处下坡向右急弯路段处时,车辆失控向左侧翻,与道路外侧防撞墙相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9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4年9月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庆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和环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南州“33”等3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和庆阳市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上报的《庆阳市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依法依纪追究以下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世存,自卸三轮汽车驾驶员,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段振孝,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祁福明,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徐万峰,环县环城镇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梁钧洲,环县环城镇镇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马鹏飞,环县环城镇副镇长,兼任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站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曹斌,环县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站干部,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何恩锋,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吕立峰,环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县公安局局长,建议进行行政记过处分。


  7.刘永杰,环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建议进行行政记过处分。


  四、相关问责建议


  1.建议庆阳市安监局对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


  2.建议庆阳市人民政府向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环县人民政府向庆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连霍高速公路甘肃瓜州“826”重大道路交通


  去年8月25日16时03分,马克驾驶新A99290号大客车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车站发出,于8月26日12时14分行至连霍高速公路2616公里加300米处时,突然左拐冲撞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冀AKH879号牵引(冀AMR0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12人当场死亡、3人抢救无效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50万元。


  2014年8月28日凌晨,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酒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参加,新疆自治区、河北省有关部门也派员报名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甘肃省事故调查组技术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新疆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受甘肃省政府委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南州“33”等3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和连霍高速甘肃瓜州“8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上报的《连霍高速甘肃瓜州“8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依法依纪追究以下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马克,大客车驾驶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


  海晓勇,大客车实际经营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问责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对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


  1.邱平文,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卫晨虹,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涂玉萍,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涂潇潇,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5.张辉,乌鲁木齐市运管第六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李前锋,哈密星星峡公安交警省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站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丁杰,甘肃省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柳园大队民警,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南州合作市“3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月1日20时许,李春燕、万超轮换驾驶沪D?05700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乘载外出务工人员及孩子共59人(其中成人47人,儿童及婴儿12人),从丘北县客运车站出发,于3月3日2时20分许沿国道213线行驶至合作市卡加曼乡依毛梁路段256公里加200米处时,车辆驶出公路西侧路面,与路西侧广告牌钢制立柱相撞后翻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38.5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3日下午,甘肃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总工会、甘南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甘肃省、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云南省有关部门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南州“33”等3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和甘南州合作市“3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上报的《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3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依法依纪追究以下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


  一、已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1.李春燕,客车驾驶员,已被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6年3个月。


  2.陈冰竹,上海青竹连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已被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冯云光,丘北县客运站(新站)报班查验员,建议处10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两年处理,调离报班查验岗位。


  2.李春松,丘北县客运站(新站)安检员,建议处10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两年处理,调离安检岗位。


  3.岳建荣,丘北县锦屏客运站副站长,建议处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马炳飞,丘北县锦屏客运站站长,建议处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欧开华,云南省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丘北分公司安技科副科长,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6.李荣建,云南省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丘北分公司副经理兼安技科科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7.陈俊,云南省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丘北分公司经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8.李焕文,云南省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杨兴林,丘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股股长(聘用),建议给予辞退处理。


  10.杨忠良,丘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雷波,丘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魏颖文,现任文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公交和出租汽车管理科科长,事故发生时任客运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潘声洪,文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华明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周浦工商所负责人,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5.朱昂,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6.张火落,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支队交通大队四分队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张海成,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支队交通大队大队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8.刘振,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巡查中队中队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9.白玉林,合作路政执法管理所所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李世忠,现任甘南州政府副秘书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的人员


  1.万超,客车另一驾驶员,建议上海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2.王树春,云南省丘北县宏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总经理,建议云南省人社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相应处罚。


  3.龙跃国,云南省丘北县宏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监事,建议云南省人社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人员中,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议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依法取缔上海市青竹连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云南省安监局对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


  3.依据《劳动合同法》,建议云南省文山州人社部门对丘北县宏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违法组织劳务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议云南省政府、上海市政府、甘肃省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对文山州丘北县运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甘南州合作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4.建议责成文山州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甘南州人民政府分别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成丘北县人民政府、合作市人民政府分别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甘南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云南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甘肃省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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