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组织召开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立法论证会。相关法学专家、省政府法律咨询委员及省工商局有关人员参会。
论证会上,省工商局宋金圣副局长全面细致的介绍了办法草案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内容、框架;省政府法制办立法处负责同志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和审查修改情况作了详细的介绍,并就需要重点研究讨论的内容进行了说明;与会专家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各位专家从法理、实用、逻辑、章节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数十条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指在工商部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或类似经营范围的企业,包括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企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科学合理控制辖区内投资类企业的数量,建立投资类企业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地方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需行业许可和备案的投资类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金融办、发展改革、工信等许可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无需行业许可的投资类企业由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类企业适用本办法。
金融管理、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投资类企业备案、登记手续的;在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中有违法行为的;泄露投资类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融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