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资金账户须以房产经纪机构总部统一开设

时间:2015-03-03 16:14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小燕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兰州市房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在《兰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名义统一开设,旗下连锁、加盟及分支机构一律不得私自开设。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努力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兰州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为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各项工作有效实施,兰州市房管局下发有关事项通知,依据通知,确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等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首批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的试点单位。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持《工商营业执照》、《兰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到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银行签订《兰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名义统一开设,旗下连锁、加盟及分支机构一律不得私自开设。专用账户开设后及时到兰州市房产局进行报备,兰州市房产局将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
  
  
  未取得《兰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房地产居间代理业务,对擅自开展房地产居间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业务。《兰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可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栏进行查询。
  
  
  兰州市房管局提请请广大市民,一定要选择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兰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房产交易居间代理活动;未取得《兰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律无法开展房地产居间代理业务,对擅自开展房地产居间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兰州市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业务;为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请广大市民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务必选择对交易资金进行全程监管,不要轻信个别素质较低经纪人提出的任何不实施资金监管的理由。如市民在房屋交易中需要政策咨询或遇到难题,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投诉举报: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4607111转8186市场监督检查部。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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