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18日讯 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原校办主任魏某,利用收支管理学生借读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借读费114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后贴补家用。12月6日,兰州西固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3岁的魏某,自2009年9月起任该校校办主任。2011年6月19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魏某利用收支管理该校学生借读费等的职务便利,在未征得单位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存于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学校借读费等,先后5次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申购金额共计为74万元,理财收益共计3135.72元,魏某将上述3135.72元收益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3年4月8日,魏某利用其收支管理该校学生借读费的职务便利,未经该校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借读费20万元转账存入其妻子的账号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并获理财收益1256.28元,该收益被魏某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3年7月15日,魏某截留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借读费20万元,连同本人与妻子二人住房公积金11.5万元,用姐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号存入该款项后,办理为期的一年储蓄定存业务。
西固区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收支管理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借读费的职务便利,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挪用该校的借读费等计11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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