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大西北网11月27日讯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天祝煤业公司财务部原会计吴某,在任职出纳期间,与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主任张某,挪用公款百万余元,其中吴某单独挪用45万元,二人共同挪用104万元,用于购买彩票、股票、基金营利。昨日,红古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11月5日,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监督管理中心向兰州市公安局窑街分局报案称,该集团公司会计中心委派会计、天祝煤业公司财务部原出纳吴某存在侵占公款的行为。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通过对银行账户的调查,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这起涉案金额达百万元的挪用公款案也浮出水面。2013年11月9日,吴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4年8月4日,兰州市红古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8岁的吴某,捕前系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天祝煤业公司财务部会计。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吴某受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到天祝煤业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至2007年,吴某利用担任出纳管理公款的职务之便,先后分多次挪用公款45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25万元用于购置三只股票获利。
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间,吴某为了发放天矿破产资金方便,通过时任某银行天祝县支行炭山岭分理处主任的张某,违规将破产资金存入其个人账户。在此期间,吴某将存有破产资金的个人存折交给张某,张某先后支取其中5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营利。
2007年5月,吴某将由其保管的天祝煤矿代发工资过度账户内的资金违规存入其个人账户,之后分两次将54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存至张某个人账户,后由张某负责购买基金营利。
红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单独挪用公款45万元,伙同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104万元。红古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国有银行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吴某属于主犯,张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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