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0月1日讯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解决“当前预防职务犯罪主要依靠检察机关开展,单位预防和社会预防发挥不够”的问题,《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同时明确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重点预防九个方面和领域
《条例》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资源开发活动;社会保障、扶贫救灾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和担保等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管理。
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条例》规定,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交流或者轮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采取查询行贿受贿档案等方式,对被选拔的人员进行廉政考评,建立考评责任制,对考评失察的要追究责任。发现职务犯罪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提醒和诫勉谈话。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对建议或者批评应当及时研究,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控告、举报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有关单位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对隐瞒涉嫌职务犯罪的要追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等行为隐瞒不报,泄露举报内容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就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的问题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的等行为,《条例》规定,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贪污贿赂、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