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7月28日讯 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炭化等技术。禁止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校舍、医院等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节能炕灶等设施。将秸秆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能源作物的营造及其合理利用等列为鼓励开发的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农村居民利用住宅院落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或者购买高效低排节能灶具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兴建农村能源工程,其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此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程与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生产和经营规模化沼气、秸秆气供气的单位和个人,未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未对用户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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