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即日起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

时间:2014-03-10 21:4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张萍 点击: 载入中...
  不符合产业政策“土小”企业一律取缔关闭
 
  大西北网讯  为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重点,全面检查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省制定出台《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依照《方案》,本次专项检查将集中于即日起至4月5日进行。
 
  此次检查主要包括:燃煤发电(包括企业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化工、玻璃等大气排污企业及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各相关部门落实面源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等。及废水排放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检查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等周边的工业企业和废水零排放企业,严查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取缔关闭情况,及利用渗井、裂隙和溶洞排放废水或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同时还将检查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运行情况。及群众投诉案件和热点环境问题的办理情况。
 
  《方案》要求,我省各级环保部门须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各类排污企业、饮用水源地和重点环境信访案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一律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 “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进行限期整改,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和偷排偷放的企业,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超标排放严重的企业要实行驻厂监察,一律依法停产、限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一律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实施处理;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政府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不能依法履职尽责,工作严重失职甚至渎职的,一律通报批评,依法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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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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