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25日讯 12月24日,记者从兰州市环保局获悉,《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经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9日起公布实施。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基层组织及各职能部门职责
据了解,《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1990年制定、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12月底召开的兰州市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针对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制定和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法规的要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办法》的修订列入了2013年立法计划,并组织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2013年4月27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13年10月29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二审并表决通过。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与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基层组织及各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承担的具体职责。此外,根据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要求,对控制并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了强调和细化,不仅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制度,而且还应当遵守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执行区域性、季节性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定。同时,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办法》对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作出了更明确细化的规定。
兰州市“冬防”中好的做法也纳入其中
《办法》还将兰州市近两年防治冬季大气污染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和行之有效的措施也纳入了其中。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兰州市注重发挥基层街道、社区的作用,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成效明显,经验较好,《办法》对此予以确定;为了强化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和省人大常委会新批准的《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衔接,作出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销售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环保标准的规定;为了防治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的严重污染,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办法》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纳入其中;并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尾气监督抽测的职能,按照职能法定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经过多方协商、请示和研究论证,《办法》对机动车尾气监督抽测的职能作出了符合上位法和实际情况的规定,并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为了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办法》对“禁止土地开发整理、拆迁、土石方开挖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的前提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重污染天气期间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时段”。
超标排污企业实行“按日处罚”
此外,《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在对修订草案各项处罚条款的依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增设了违反“三同时”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条款;为了遏制顶风违法行为,引入了“按日处罚”的条款,规定对违反规定超标排放,且没有执行限产、停产或关闭决定的,设置“按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罚款时间做了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增设了“ 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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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