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1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本应为产品质量把关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却在执法过程中,对生产不合格钢筋产品的工厂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将工厂负责人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致使铸造厂连续三年生产、销售不合格钢材。昨日记者获悉,皋兰县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判处原皋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靳某、副局长董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2007年11月,靳某、董某被分别任命为皋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副局长。在二人任职期间,皋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皋兰某焊管厂和张某的铸造厂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皋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2010、2011年分别对张某、皋兰某焊管厂负责人谢某进行了3次行政处罚。靳某、董某明知谢某、张某(均另案处理)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致使谢某、张某连续三年生产、销售不合格钢材,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另查明,靳某先后收受谢某贿赂款1万元、张某贿赂款2000元,计1.2万元用于单位开支。董某先后收受谢某4000元及张某价值500元的购物卡一张,4000元用于公务用车经费。
皋兰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靳某、董某在任职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鉴于二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人具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以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判处靳某、董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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