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兰州市政府近日下发《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措施,以及各级政府对资金的分担机制。《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2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明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根据规定,兰州市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所制定的分担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在省级财政(含中央)分别按所需补助资金总额的80%、60%、50%、40%的比例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市级财政与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红古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三个省级财政直管县按《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县级财政自行负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未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等级,但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由市级财政根据需要救助资金总额,市级财政与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红古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与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更多内容请关注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n/che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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