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即日起实施

时间:2013-12-09 23:12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萍 点击: 载入中...
  20部门“属地管理”联合治污
 
  大西北网12月10日讯   12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环保局获悉,《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正式出台。《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监管主体,各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明确了“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明确了环保、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建设、城管执法、房产、安监、文广、卫生、交通运输、林业、水务、农牧、统计等20个部门和单位的环保职责。
 
  《规定》将于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政府负责行政区内环境质量
 
  依照《规定》,兰州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对本行政区的扬尘、小火炉、餐饮业等污染源实行网格化管理。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止秸秆焚烧,监控辖区污染企业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
 
  兰州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园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园区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有利于环境保护原则编制实施园区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园区企事业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园区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及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综合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环境隐患排查、污染限期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件和破坏生态事件及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园区环境污染问题,调解环境污染纠纷,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环保部门监管各类污染源
 
  环境保护部门须监督管理各类污染源,统筹实施区域污染治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仍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餐饮单位实施综合整治;对非法排污单位及个人,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负责建立健全市域内环境监测网络,强化污染监控,落实环境监测责任,全面、及时、准确统计分析相关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和监管责任落实提供依据;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等。监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依法征收上缴排污费。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核发环保标志等。
 
  发展和改革部门须提出符合环境保护、污染物总量削减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优化经济、产业、能源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负责协调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做好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并逐步提高燃油品质。并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须对未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协助环保部门制定实施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工业企业限产、停产计划。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提请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工艺和产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煤炭专营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的监管,督促煤炭经营运输企业保证煤炭质量、落实煤炭贮运防尘措施。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进入主城区。
 
  取缔市区沿黄河生活排污口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丢失、盗窃放射源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追缴,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制落实定机动车保有量相关政策。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作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发放和在用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工作;配合环保部门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划定 “黄标车”禁、限行区域;执行“黄标车”等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负责限定落实运输渣土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规拉运土石方、散装物料的车辆。负责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国土资源部门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负责督促采矿企业实施环境、生态恢复治理,督促企业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负责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扬尘污染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方落实防尘抑尘措施。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作,扩大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加快供热管网建设。负责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进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完善城区污水“全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监督管理、逐步取缔市区沿黄河生活排污口。负责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所的建设,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土方、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处置和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监管。负责清理查处城区露天烧烤行为。负责查处露天焚烧垃圾、皮革、塑料、油毡、枯枝落叶和乱堆乱放垃圾、乱倒乱泼污水等行为。负责查处夜间施工噪声污染。
 
  落实不力单位负责人将诫勉谈话
 
  《通知》明确,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次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一票否决”制,确保实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还须健全监督管理考核体系。对先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多内容请点击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news)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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