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5日讯 据本网记者唐华伟报道:为规范我省资源性产品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昨日,省发改委制定出台《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与《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两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两办法明确要求城市燃气、供水经营企业向单位和居民家庭收取燃气、水费费用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搭车捆绑其他收费。同时,首次提出具备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建立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与门站价格联动机制
《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提出,城市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包括城市管道天然气,进入城市天然气管道混合输送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等燃气销售价格。
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分类气价,分为居民用气、工业用气和其他类用气销售价格。其他类用气销售价格可按照简化的原则,分为商业用气、居民集中供暖用气和汽车加气用气等销售价格。
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城市管道燃气购进价格和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其中,购进价格指城市燃气公司购入城市管道燃气的综合采购价格,多气源供气时,按照不同气源价钱平均确定;配气价格指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市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城市管道燃气,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所形成的价格,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建立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联动机制,门站价格调整时,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可同向调整。其计算公式为: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单位调整额=门站价格单位调整额÷(1-供销差率)。其中:供销差率不超过5%。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
城市管道燃气同城同类用户,执行同一终端销售价格。销售实行计量收费,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并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向单位和居民家庭收取燃气费用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搭车捆绑其他收费。城市管道燃气价格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经营者不得越权或擅自制定、调整城市管道燃气价格。
推行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通过城市供水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逐步简化现行用水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用水;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具备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生活水价,改为按照居民消费的水量分段分级,用水价格随着水量增加逐段逐级递增的一种水价定价机制。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用水量按照三级划分:一级水量基数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够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体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覆盖9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量。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级差为1:1.5:2。缺水地区可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具体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高于1:3:6。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指对超过用水定额和计划的用户,除按计量正常缴纳水费外,还应对超过用水定额和计划部分依照相应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1-40%的加价100%,超定额41%以上的加价不低于150%。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城市,除居民生活以外的用水价格可实行季节性水价。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供水企业应与用户在合同中明确各类用水比例。城市供水企业向单位和居民家庭收取水费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搭车捆绑其他收费。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