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集中“核检”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时间:2013-11-24 20:4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孙雅彬 点击: 载入中...
  须有符合规范的“三废”治理设施
 
  大西北网讯  省工信委传来消息,为加强农药行业管理,促进甘肃省农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规定,我省将面向全省农药生产企业集中开展资格延续核准工作,对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证照不全等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不予延续核准,同时注销其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我省从人员、生产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环境保护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五方面提出严格要求进行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延续核准工作。根据核准要求,我省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生产场地。制剂企业要有单独的农药加工车间,建筑面积不能少于300平方米。各类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能小于400平方米。租赁厂房及生产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5年,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工厂的总体布局应确保生产区和办公区、生活区分开;仓储区与生产区及配套设施(如配电站、供热、供冷装置)区分开。仓储区必须做到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分开、成品和原料分开、不同类别和制剂的成品分开存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区与行政区、厂内各生产现场及建筑设施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厂房、仓库用电设备,要符合防爆、防触电等安全操作规范,车间内部要有充分采光、照明与通风设备。
 
  我省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符合规范的“三废”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市州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废水、废气排放设施必须安装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企业自己不能处理的固体废物和废液,应送具备资质的处理单位集中处理并签订协议书。而有毒有害废弃物、农药废容器等,应设专用储存场所收集,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应符合《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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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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