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我省制定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依据《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条例(草案)》规定,畜禽跨区域流动须经过制定通道。即省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和检疫的需要,指定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通道,在指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经公路在本省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指定通道出入。加强贩运户资质管理。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同时规定,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实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凡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或者跨县市区引进动物用于饲养或销售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对从有疫情风险的外省区拟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疫情风险高的,调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暂停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等预防措施。旨在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实现被动防疫向主动防疫转变。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饲养环节发现的病死动物,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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