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煤炭交易市场 最高罚款5万元

时间:2013-09-24 20:3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大西北网讯 《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于2013年8月30日经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
 
  据环保部门检测,兰州市城区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 项主要空气污染物负荷分别为50%、30%和20%,其中可吸入颗粒物负荷中, 煤烟尘占30%(采暖期煤烟尘占70%,非采暖期煤烟尘占30%)。兰州市每年消耗煤炭约1400万吨,其中三大电厂约600万吨,工业企业约占450万吨,民用取暖锅炉约300万吨,居民生活(含市场和餐饮)约50万吨。
 
  就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如此大的耗煤量,严重影响着兰州市的空气质量。该《条例》的制定,将从源头上堵住有烟煤和劣质煤进入兰州市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对加强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用煤质量,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从《条例》中获悉,今后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并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本市中心城区设置煤炭交易市场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入驻煤炭交易市场,并执行统一的煤炭配送制度。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定点经营。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流向中心城区。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设置煤炭交易市场的,将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应当经营和使用符 合环保标准的民用无烟块煤和型煤。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企业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不得向本市中心城区销售、配送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非达标煤炭进入中心城区的,没收所运输的煤炭,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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