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继父不还钱“儿子”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母亲也得还

时间:2013-09-03 12:4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 金振华 点击: 载入中...
  继父借的钱 都离婚了为啥还要母亲一起还
 
  法院判决系婚内共同债务需两人一起偿还
 
  大西北网9月3日讯(记者 金振华)“都已经离婚了,凭什么他借我的钱还让我母亲跟着一起偿还?”面对法院判决武威青年张某满脸不解,张某曾借给继父赵某两万元,母亲和继父赵某离婚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归还欠款。9月3日记者获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张某借给赵某的钱是赵某和张某母亲婚内共同债务,据此判决赵某和张某的母亲平均承担还款责任。
 
  据张某在法庭上陈述,2009年他母亲和同乡男子赵某结婚,婚后赵某以个人的名义向他借款2万元用于搞养殖。当时他和继父赵某约定,这个钱当年年底必须还清。但是直到2012年4月份他母亲和赵某因家庭矛盾被法院判决离婚,这笔钱赵某也一直赖着不还。为此2013年初他将赵某告上凉州区法院诉求对方偿还债务。法庭上赵某辩解表示,这笔钱已经张某家搞家庭养殖,所以不能算是借款。即使这笔钱是借款,也应该由他和张某的母亲一起偿还,毕竟借这笔钱的时候他和张某的母亲还在婚姻存续期,这笔钱属于他和张某母亲的共同债务。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是其和张某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产生,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考虑该案实际赵某承担偿还主要责任还款1.5万元、张某母亲承担次要责任还款5000元。法院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5月该案二审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张某认为当初他是针对赵某个人借款,况且他母亲已经和赵某离婚所以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借给赵某的2万元,属于赵某和张某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且无主次纠纷。3日记者获悉法院终审判决,这笔2万元借款,由赵某和张某母亲各自偿还1万元给张某。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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