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省级环保部门进行污染损害评估

时间:2013-08-14 21:5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张萍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8月14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国家环保部正式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规定涉及环境突发应急事件处置、污染损害评估等多个方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同时,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须每年对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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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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