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使用不合格煤炭最高罚款10万元

时间:2013-07-12 20:1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即日起,兰州市人大常委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信封上注明“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电子邮件(lzrdfgw@163.com)或者电话等三种方式(0931——8459452)在8月5日前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依据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修改稿指出,条例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运输、储存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依据规定,本市近郊四区的城市建成区不得设立煤炭交易市场,现有煤炭交易市场应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取缔。在城郊结合部建立规模化、开放性的煤炭专营市场,吸纳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入驻市场定点经营,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保障优质煤供应。鼓励用煤单位和个人使用环保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
  其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二级煤炭定点配送网点及配送网络,实行统一的煤炭配送制度。煤炭运输、装卸、贮存,必须采取防止燃烧、煤粉尘物质污染的防护措施。依据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中禁止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垄断经营;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提价或降价;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经营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据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督查。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配合并提供方便。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市煤炭经营管理机构应在冬季采暖期对大型耗煤企业派驻煤质监督员驻厂监控,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产措施。市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查处和取缔劣质煤流向中心城区。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劣质煤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可辨认的有烟煤的车辆劝返;对不可辨认并不能出具达标检测报告的运煤车辆,要求填写煤炭运送登记表,登记运送地点和使用单位,并由质监部门追踪检测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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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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