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发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

时间:2013-06-24 21:3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金振华 房永明 点击: 载入中...

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   隐患路段将被列为省级督办
 


   鑫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该厅与省交通运输厅日前研究制定了《甘肃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要求各市、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遵照执行。据了解,排查标准分为事故多发路段和隐患路段。


  据了解,事故多发路段标准为:发生1起因道路因素导致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路段;一年内城市道路1公里、公路100米、高速公路150米范围内,发生3起因道路因素导致的事故(含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因道路因素导致人员死亡事故的路段;近三年国、省道公路1公里范围内因道路因素发生10起以上事故、或1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2起一次死亡2~4人或3起以上人员死亡事故的路段;县、乡道和农村公路1公里范围内发生7起以上交通事故、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2起以上人员死亡事故的路段;近三年高速公路500米范围内双向八车道发生90起以上事故(含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双向六车道发生40起以上事故(含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双向四车道发生30起以上事故(含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或2起以上人员死亡的事故。近三年2公里范围内或超过2公里范围的连续弯、坡路段,发生1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3起以上人员死亡事故的路段。通车未满三年,一年内500米范围内发生15起以上交通事故(含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1公里范围内发生2起以上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路段;交叉口范围内一年发生5起以上事故(含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人员死亡事故。


  隐患路段包括:道路设计建设完成后,存在以下情况的列为隐患路段(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下坡路段、路侧防护不足、视距不良路段、横断面设计不当、交通安全设施)。对于设置安全设施后能有效预防或减少事故发生的隐患路段应及时设立相应设施;对设置安全设施不足以预防或减少事故发生的隐患路段,应对道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如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建议申请立项改建。督办标准:对于同时具备事故多发和隐患条件的路段,按照道路等级和事故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督办。具体分为省级督办、市(州)级督办、县(市、区)级督办。对于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路段;近三年2公里范围内连续发生4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路段; 1公里范围内发生15起以上交通事故、5起以上人员死亡事故、3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路段;高速公路一年内,500米范围内双向八车道发生50起以上事故(含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双向六车道发生20起以上事故(含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双向四车道发生18起以上(含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事故的隐患路段;高速公路三年内,500米范围内发生4起以上死亡事故的路段,2公里范围内或超过2公里范围的连续弯、坡路段,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隐患路段列为省级督办。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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