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虐童事件:儿童之殇,法律漏洞纵容了恶父母?

时间:2013-05-15 06:02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竟 杨丁淼 点击: 载入中...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新媒体专电题:儿童之殇,法律漏洞纵容了恶父母?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周竟 杨丁淼 周强 胡星
 
  贵州11岁女童杨贤(化名)遭亲生父亲长期虐待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我们在谴责这个父亲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疑问,为何杨贤被虐待3年之久才得到有关部门的真正重视?杨贤的父亲会受到怎样的惩罚?法律能否保护杨贤在未来的生活中不再受侵害?
 
  记者调查发现,杨贤事件绝非个案。近几年来,媒体就曾报道过多起儿童被父母严重虐待的事件。
 
  据了解,我国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法律中,都有针对禁止虐童的条款,但有专家认为,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实际操作较困难,才导致了虐童事件的屡屡发生。
 
  “法律规定父母不能对孩子施暴,但这无法解决根本性的问题,若父母对孩子施暴了,孩子该如何受到保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依据法律,父母若虐待孩子,最严重的处罚是: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并按照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以刑罚。然而在现实中,孩子受虐待新闻虽时有曝出,但父母被剥夺监护权或者被判刑的例子却不多见。
 
  一位基层民警也表示,当有类似的报案时,他们一般只对父母进行警告、教育,严重的行政拘留数日,很少采取更强硬的措施。去年,杨贤头皮被她父亲用开水严重烫伤,当时也有人报警,然而警方对杨贤的父亲进行批评教育后,并没有采取更多措施。
 
  佟丽华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按照现行法律,一旦父母被剥夺监护权或者坐了牢,孩子就很可能会面临无人抚养的尴尬局面。“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佟丽华说。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监护权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即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承担监护责任,若上述人员没有监护能力或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现实中,由于长辈年迈或者去世以及独生子女等情况,由亲人代替监护实现起来存在着一定难度。由‘非亲非故’的父母单位或居委会等机构来承担监护责任更是难以实现。”佟丽华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机构来给这些孩子作后盾,这等于变相纵容了某些父母的作恶。
 
  目前我国能收容儿童的机构是儿童福利院,但儿童福利院一般只收养弃婴或孤儿,这意味着被虐待的孩子很难在这里得到救助。
 
  “我们必须要改变一个传统观念,就是养孩子只是家庭的事情,其实孩子也是国家的,当家庭不能或者不适合再监护的时候,国家应当把责任承担起来。”佟丽华说。
 
  知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维钊也表示,我国当下亟待建立起国家承担责任的监护制度。
 
  “虐待儿童事件发生后,首先监护人要被问责,与此同时,政府应当代替父母承担起监护的责任。”孔维钊说,国家应该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这块内容。
 
  孔维钊说,社会组织在这方面也大有可为,国家可以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将部分职能转移,减轻实际操作的困难。“如当孩子父母的监护权被剥夺,政府可以把孩子寄养在社会组织中或其他家庭中,并由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孔维钊说。
 
  专家还认为,由于目前儿童受虐待涉及方方面面,现有的法律不足以完全给予保护,因此呼吁国家尽早出台全面保护儿童的法律。“莫让‘儿童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这样的话仅停留在口号中。儿童受伤,伤的也是国家。”佟丽华说。(完)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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