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位省内外专家评审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2-12-12 07:33来源:鑫报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   企业高管高级技术人员5年个税全免


  鑫报讯 昨日,重庆市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勇、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汪建敏省委党校教授李含林、省经济合作局局长杨文廷等40多位省内外专家学者,对《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讨论稿)进行了论证评审。专家学者们从土地、环保、税收、财政、交通、产业等方面,对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了论证评审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对兰州新区的发展寄予厚望。


  记者从当日会议中获悉,《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讨论稿)中涉及到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法进行行政划拨;种植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及服务项目,可采取租赁等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入驻兰州新区的企业,除投资房地产和商业项目外,可选择享受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按比例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的优惠,用于项目绿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环保、技改、节能等方面投入的经费补助。这项优惠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强度要达到每亩230万元以上;企业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设的,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按比例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按照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自企业投产年起连续5年内,新区将税收留成部分按照比例逐级累进分段计算由新区财政列支返还企业。


  优惠政策中明确,对高新技术产业设立发展专项资金,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政策性补助或奖励;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新区将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参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标准确定出让底价;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


  为了鼓励高素质人才到新区发展,优惠政策规定,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个人;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学者或以其在国外开办的公司(企业)来兰州新区创办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海外学者创办的外资企业,可申请有关科技专项资金。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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