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即日起施行
民生商品价如大涨,政府可规定限价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经11月28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从公布当日起施行。本次会议还决定,《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议还决定批准《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根据《条例》,经营者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蓄意串通抬价或压价,损害他人权益的,可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被吊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条例》第40条规定乱收费的,可最高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吊销收费许可证。
-《条例》规定
政府可依据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应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照规定随价格附加收取的专用款项等定价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省政府在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可采取以下干预措施: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利润率;规定限价、保护价。
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11种行为
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者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