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缓刑过多削弱威慑力

时间:2012-05-24 18:33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晏扬 点击: 载入中...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全国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据悉,“醉驾入罪”实施一年以来,不同地区对醉驾案件的量刑存在明显差异:北京在判决醉驾案件中,实刑率达到99%;广东、安徽、重庆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地方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5月23日《新京报》)


  从数字上看,“醉驾入罪”效果良好,醉驾案件明显下降。自去年5月以来,各地警方都加大了布控、检查力度,醉驾行为被查处的概率较之以前也明显上升。这意味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正在成为更多司机的习惯。


  令人担忧的是,醉驾缓刑有被滥用的迹象。“醉驾入罪”与“醉驾入刑”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危险驾驶罪),并规定了量刑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犯了罪的人未必会坐牢,缓刑的大量使用,使得很多醉驾司机逃脱了刑罚,没有“惩前”就难以“毖后”。在某种程度上,“醉驾不入刑”架空了“醉驾入罪”,消解、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我担心,处罚偏软会致使酒驾、醉驾行为出现反弹。


  在一个刑罚尺度统一的国家,有的地方醉驾缓刑率只有1%,有的地方则达到73%,这种现象不正常,它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刑罚的威慑力,而且制造司法不公和社会不公。如果对醉驾缓刑缺少严格约束,那么享受缓刑待遇的可能大多是有权、有钱的人,司法腐败将不可避免。


  从道理上讲,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在判其有罪的前提下适用缓刑,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但是,着眼于现实,由于人情关系泛滥,权力和金钱能量巨大,而且司法独立性不够,那么醉驾缓刑的口子一开,便极有可能被滥用。权衡利弊,笔者认为“醉驾入刑”还是一刀切为好,不管什么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他醉酒驾车,就应一律“入罪”、“入刑”。不然,醉驾者所遭受的处罚甚至还不如以前“一律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岂非笑话?


  实际上,醉驾犯罪的刑罚并不重,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醉驾最多只有6个月刑期。何况,“6个月以下”的刑期本身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可对不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的醉驾适用不同的刑期,同样可以体现司法的“宽严相济”。醉驾一律入刑,任何醉驾者就无法逃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既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可更好地遏制醉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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