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的开枪权力必须明确受限

时间:2012-04-28 11:38来源:红网 作者:李云勇 点击: 载入中...


     4月25日,广东怀集一男子持扁担追打警察被击毙。警方称,当时冼副所长在狭窄的巷内一边躲闪,一边撤退,一边发出警告仍不奏效,在董某抡起扁担再次袭警时,冼副所长再次发出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但董某仍疯狂追打,冼副所长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下,被迫依法开枪自卫,董某受伤倒下,并联系当地120送董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月25日中国新闻网)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很显然,警察

也是人,也有正当防卫权。问题是:警察击毙“扁担袭警人”,算不算正当防卫?是不是防卫过当?要不要负刑

事责任?
 

    在业余时间里,卸下枪的警察,其正当防卫权和常人没有两样。但是,警察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持枪执法时

,警察的正当防卫权应该明确受限,理由如下。
 

    其一:慎开第一枪。很多时候,持枪警察属于强势一方,执法警察必须要慎开第一枪。能够用和平谈判方式或

者徒手格斗方式解决的就坚决不能允许开枪。国际争端,我们慎开第一枪,同胞之争,更要慎开第一枪。如果允

许警察随意开枪,枪弹无眼,每一个人的生命权都有可能随时受到侵犯,甚至剥夺。
 

    其二:抬高一公分。人命关天,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处他人死刑。就算要开枪,警察不能随意剥夺

他人性命,也要把枪口抬高一公分,偏离暴力违法者的要害部位,让对方失去攻击能力和侵犯行为即可。如果允

许警察随意剥夺他人性命,草菅人命的现象就会大量增加,这绝对不是社会的幸事。
 

    其三:提高基本功。警察不是吃干饭的,苦练射击,擒拿格斗,比如空手夺白刃应是常规训练之一。比如本案

,面对持扁担男子,应该没有开枪必要,就算开枪也只能射准非要害部位。如果不对警察的基本功进行经常性的

严格考核,警察就会连自己也难以保护好,就会害人害己,误国误民。
 

    警察执法受到侵犯进行自卫天经地义,但是警察持枪执法的规定不能再含糊不清了,因为警察不等同于普通人

,在警察开枪行为上要不厌其烦地予以详细规定,这是对人性的普遍尊重,这是对警察的担当要求,这是学习文

明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本要求,这是生命高于一切的天然要求,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尽快出台明确而又严格的

警察执法开枪规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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