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预付款“过期不退”,违法!

时间:2012-03-15 08:56来源:人民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网站主体良莠不齐、消费欺诈、“霸王条款”、抽奖舞弊、售后服务无保障、维权困难……在我国网络团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3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强监管,规范网络团购秩序。


  严格准入、事前审核,团购网站要把质量关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团购经营活动发展迅速,用户总量和交易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我国团购用户达到6400多万,增长率超过了200%,超过3亿人次参与过团购。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未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


  团购网站经营者还应当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


  意见要求,各地把好网络团购市场准入关,审核辖区内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禁止“霸王条款”,发布信息应与实际商品一致


  有消费者反映,曾团购了一家港式茶餐厅的半价套餐,在网站上看介绍时,菜品种类丰富,还允诺顾客能享受VIP服务。但去用餐时,却遭遇到等座时间长、服务员态度冷漠、菜品比平时少了一半、赠品“已卖完”的状况。


  这并不是个别现象。现实中,部分服务团购项目往往使用一些模糊用语,方便经营者任意解释。实际消费时,还会在消费时间、消费金额、消费频次等方面,设置许多限制。


  此次出台的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信息,并在合同中列明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


  意见强调,团购网站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


  以合同明确责任,不让维权遭遇“踢皮球”


  在团购中,不少消费者还反映,一旦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团购网站经营者和供应商常常相互踢皮球,或设置重重障碍,拖延或拒不解决问题。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签订网站进入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责任推诿。


  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这一团购投诉热点问题,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


  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意见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通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先行赔付等制度和使用第三方支付等方式,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规范秒杀、抽奖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进行监督,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


  意见还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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