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举行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在那次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的代表以及业内专家,对“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据了解,在这次听证会之后,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于再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本周五征求意见已经结束。那么,修改后的“汽车三包”规定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有哪些变化,消费者、汽车厂商和专家对新的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建议,我们来看今天的记者调查。
2012年1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版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去年10月26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各方面代表对于当时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其中消费者代表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汽车三包期限和包修期限的问题。
在当时征求意见的“汽车三包”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在听证会上不少消费者代表认为,这个“汽车三包”有效期的规定应该适当延长,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综合分析了各方面的意见之后,在这次新公布的“汽车三包”规定中,就对“汽车三包”的期限进行了调整。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
在这次修改当中,我们听取了消费者的意见,同时我们也广泛地征求了汽车厂商的意见,把原来的两年4万公里,调整为两年5万公里。
此外,在此前的“汽车三包”规定中规定: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等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不应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而在新的规定中不再强调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取而代之的是汽车包修期限的概念,新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专家认为,用包修期限替代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扩大了汽车产品的包修范围,在包修期内出现了问题,即使不是主要总成和系统的问题,汽车厂商也应该承担包修的责任。
而在去年的听证会上,消费者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关于新车退货、更换、修理期限的问题。在当时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汽车售出后30天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销售商应负责免费退货。但是不少消费者代表认为,30天的退货时限太短,不能完全反映出汽车产品的质量状况。
消费者代表李红旗:
汽车是个机械产品,30天完全它的质量不能体现出来。所以说我觉得这个免费退换车还是要以公里数加公里数这样话是比较合理的。
而在新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当中,就对这个退货期限有所延长,并增加了公里数的限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
听证会当中大家提出30天时间短了,那么我们这一次稿子当中,把它调整为60天。另外又增加了一个公里的限数,就是在行驶3000公里以内。
除了三包期限和退换货时限的问题,在去年的听证会上还有一个表辩论热点,就是出现汽车质量纠纷之后的质量问题鉴定和责任认定问题。而且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消费者,还是汽车厂商以及业内专家,大家的意见都比较一致,都认为需要设立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秘书长韩峰:
如何定义严重的这种安全性能的故障。如果消费者和厂家出现不同意见时候,谁来进行判断,一些做法我们想普通的做法就是要出现一个自然的、独立的第三方,但是在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一个独立的检测机构对汽车三包这个权责的范围进行认定,需要法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在新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
就是由懂得汽车专业知识的专家,当然也包括法律专家,由他们来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来参与有关争议的解决和处理。成本低、效益高,同时又比较公正。
在记者的调查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汽车厂商以及业内专家,都对新规定中增加的“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持欢迎态度。
律师冒晓光:
引入了这种专家参与调解,那么我们觉得本身是对消费者非常有利的,包括这些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参与调解,是制度上的一个创新。
此外,在这份新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一些明显的变化,例如:增加了汽车生产商在“汽车三包”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并增加对违反三包规定的汽车厂商的处罚条款。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
不管是生产商,还是修理商,如果没有按照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我们在这里面设定了一些相应的处罚,当然在相应的条款当中,我们还公布了如果有一些特殊的违法行为,我们还应当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通过舆论监督,通过广大消费者公开的这种监督。也是一种有力的制约措施。
记者在对参加了去年听证会的代表以及其他业内专家调查过程中发现,多数被调查者都认为,新的征求意见稿比上一版有了不少改动,而且这些改动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比较大的帮助。
律师冒晓光:
那么这一些制度和法规的创新和设立,是非常有利于保证消费者的一个合法权益的。
新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延长了汽车三包期限,延长了汽车退换货的时限,增加了汽车产品质量争议处理专家库等等,这些新的变化无疑对于汽车厂商提升自身的产品质量,以及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有积极的作用。那么,接下来我们要关注的是,这个新的“汽车三包”规定如果出台,在操作当中又会遇到哪些问题,这个新的规定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成都张先生的这辆福特汽车是2009年购买的,在开了一年零七个月,行驶了三万一千公里左右的时候,出现了发动机爆缸的问题。
成都车主张先生:
我说我是早上上班以后,启动汽车就发现浑身汽车整个汽车在抖动,然后后面冒白烟,然后我就给他们联系,我自己把车带着故障开到4S店。一去的时候是发动机异响,并不是说我就意味到这个汽车就坏掉,打开以后,他们看到四个活塞水平面不在一个面上,有一个矮一点,他们就判断估计就是连杆弯曲,爆缸了。
4S店的技术人员进行了检测之后,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
成都车主张先生:
然后当时呢他们就认为检查以后,没有汽车没有涉水,不是被水泡了、被水淹了,导致进水的痕迹,然后当时4S店就说他们愿意免费给我更换一个连杆,把发动机的连杆给我更换了。当时就达成这么个共识,达成这个共识以后,我就同意他们解剖发动机,把它拆开,开始履行这个工作。
在对这辆车做了进一步的检测之后,4S店确认要想解决张先生这辆车的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因为维修成本比较高,4S店方面表示需要与生产厂商沟通,希望厂商能与4S店共同承担这次维修的费用。但是在沟通的过程中,厂商却不认可4S店的检测结果,认为是由于车主操作不当导致了车辆发动机爆缸的问题,因此表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会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费用。
通海福特4S店服务部房经理:从我们这来说只有服从长安福特的,那么服从长安福特的就是它没有质量原因,不是因为它的质量(问题)引起的。
张先生:那么你们准备怎么办?
通海福特4S店服务部房经理:那这个只有修。
张先生:修怎么修你给我几个选择?
通海福特4S店服务部房经理:只有客户车主给钱来修这个东西。
为了搞清楚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汽车的发动机爆缸,也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希望能够找到权威机构对自己汽车发动机爆缸的原因进行鉴定,但是在进行了咨询之后,张先生却发现鉴定的难度非常大。
成都车主张先生:
他们只认国家级一级的这种鉴定机构,国家级一级鉴定机构据我了解只有在北京上海这种大的汽车制造基地,只有极少的几家有这样的设备、场所和条件,鉴定费用最少都在5万以上,我就想我换一个发动机就1万多块钱,我们成都市的质监局的鉴定费就是1.5万,那么我这个维权的成本这个1.5万花下去,还不一定能够得到双方法官可以采信的一个鉴定意见。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和4S店协商,由4S店支付一部分维修费用,其他的费用张先生只能自己承担。
专家告诉记者,如果正在征求意见的“汽车三包”规定实行之后,将有利于张先生问题的解决,因为张先生的车辆是在购买只有一年七个月,行驶里程只有三万一千公里的时候出现发动机爆缸问题的,按照新修改的“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五万公里,在这一期限之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而当消费者与汽车厂商就造成发动机爆缸的原因有分歧的话,就可以申请由质检部门组织的专家库,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最终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
与此同时,专家和消费者也都认为,目前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尽管与此前的版本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提升和改进的空间。
例如,新规定中虽然添加了由质检部门组织争议处理专家库,从而更好地解决消费者和汽车厂商之间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责任认定等问题,但是同时还规定:要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律师冒晓光:
现在的规定是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那么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一旦实施了以后,可能会出现什么呢?销售商或者生产商不同意,那么消费者希望专家能参与到调解过程当中来,那么这个时候,按照现在的征求二稿的意见当中,说明专家就无法介入了。那么这么好的一个保护消费者的一个条款,一个制度创新,就无法落到实处,所以我建议就是修改为什么呢?就是三包责任的相关方,那么就比如说生产方,销售者和消费者任意一方提出,那么这个时候专家都可以介入进行调解,那么这样的修改以后,会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成本降低,同时增加到了消费者维权的这种成功性,也就是有效性。
除此之外,不少汽车经销商认为,在新规中对于经销商、修理商和生产商的责任界定问题也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者出台实施细则,将各方在汽车三包中需要承担的责任明确化,这样可以减少因为责任界定不清可能产生的纠纷,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维权来说也有益处。
中国质量协会秘书长助理樊天顺:
我们现在把第一责任,三包的第一责任是放在销售商身上的。这样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一些比如说弱势的销售商,他没法进一步向生产商追偿,那么最后可能就会想方设法地去对三包进行一些抵触、抵制,甚至偷梁换柱,因为他自己又承担不了责任,生产商又不能帮他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所以质检总局在实施这个条例之后,可能要关注销售商、生产商之间关系的处理,加大监管的力度。
另外,一旦出现了因汽车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退车情况,可能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因此也需要细则的出台。
某汽车经销店负责人常晓南:
不论是退和换,这个车就变成了一个二手车了,那么这个二手车的话,只要新车和二手车只要再过户,按照行业的一个特性,一个市场实际情况,就要缺损20%到25%的一个价格。这个经济损失不可能让消费者承担。那么就必须我经销商来承担,那我经销商承担,并不是因为我所造成的,是因为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那这样的话实际来讲这个责任是应该由生产厂商来承担,但是在三包政策当中,这个规定当中,并没有提及具体的一些细则。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汽车厂商以及业内专家,都认为重新修改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以前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都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增加了不少对消费者维权更为有利的条款。但是大家普遍都认为,这个新版的规定,还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比如应该将销售商、生产商、修理商等各方的三包责任有更为明确的划分等等。在调查采访过程中,多数消费者和专家的观点都是希望“汽车三包”规定尽快出台,其他的问题可以通过实施细则等形式不断完善,这样才能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好,感谢收看《每周质量报告》,下周同一时间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