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月

时间:2012-01-12 11:31来源:新疆都市报 作者:叶晓敏 点击: 载入中...

    从2月1日开始,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分配必须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后制定,并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企业违反该项规定的,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人代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月11日,《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条例》明确了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方式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明确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各区(县)地方工会组织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明确了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等。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隋吉平说,当前,乌鲁木齐市已经进入一个以工资报酬为主要利益纠纷的劳动关系矛盾高发、多发、易发期,《条例》的出台,将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改善民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乌鲁木齐市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覆盖面,在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作水平联动机制和有效机制,完善职代会制度、规范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

    据新疆华春投资集团工会主席高青介绍,2011年集团实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取得圆满成功,员工的薪酬高于5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同行业水平,企业对员工从奖励住房到组织旅游、从员工子女上学有教育金到员工父母有养老金等40多项福利形成制度化,让员工充分分享了企业发展的成果。

    新疆都市报记者了解到,从即日起,乌鲁木齐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确定相应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2月份对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乌鲁木齐市总工会副主席张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后要重点推动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基层工会要以改制企业和民营企业为重点,因地制宜地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要把企业建立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各类评先评优挂钩。

    同时,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餐饮业、商贸零售业、文化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企业方代表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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